這幾天王家都更案的案例加上從昨天早上一大早起來看到一篇由都更相關科系的學生的所寫也是許多人認為是最理性的文章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5%BC%B5%E5%BF%97%E7%A5%BA/%E9%97%9C%E6%96%BC%E7%8E%8B%E5%AE%B6%E9%83%BD%E6%9B%B4%E6%A1%88/331167493599401的影響讓我重新思考了追求最大的幸福與民主這些觀念的正義性與合理性, 在這位大學生所寫的文章內他認為王家,建商,市府三方都犯下了錯誤. 王家在於自行忽略其權益未出席公聽會表達自己意見; 建商則是錯在預售 這個行為 不管是建築設計或是與王家的爭議早該盡早處理而未處理; 政府沒有把事情的原委好好交代清楚,但站在法律的角度檢視,他們其實也只是依法行政而已...不要說法律是他們訂的,當然是他們的錯。執法,跟立法是完全不一樣的在三方評論缺失許多人認為理性的角度下, 讓人覺得相當的公允; 但我很質疑王家的錯誤(??真的是錯誤??)必須要用財產;居住自由的來補償? 所以我質疑以下幾點的說法

 

 

 

公聽會權力

 

所謂出席公聽會代表自身意見的發聲, 不到視同放棄視同進入建商的遊戲規則一定要玩, 請問一下, 是誰給建商公聽會如此的法定權力等同於法院出庭不可不到, 具有法定強制效力必須出席 否則不到視為同意財產轉讓? 自身的財產擁有權並非決定在你 而是決定在建商公聽會; 我通知你, 你一定要來這樣如此巨大的公權力? 我不可以選擇沉默忽視 (即使是在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 嫌疑犯都能享有憲法保障其沉默之權利, 王家是犯了什麼刑案罪名會比嫌犯還不如?)

 

 

 

追求最大利益

 

都更在於得到多數人最大的幸福與利益?? 這個論點在桑德爾 正義: 一場思辨之旅第二章就有提到了當為了要讓其他人可以活下去, 必須犧牲掉少數人這樣的考量本身就是把人當成工具並非自由權利的個體, 僅以功利主義的基礎出發, 而功利主義最明顯的缺失就是不尊重個人權利只關注增樂減苦的總和, 再者主觀的認定是為了大眾的利益而採取必要的手段中..如何量化大眾的利益就是個很大的問題了, 痛苦快樂可以用金錢衡量?? 每個人的單位都是相同的嗎? 並且在第五章提到從一時之慾望(金錢獲利或居住舒適)推得的道德原則是道德思考的錯誤方式. 眾皆樂之, 不見得就是對的. 多數人皆愛某一法律, 不管這多數是多麼人多勢眾, 不管這愛多麼山高水深也不構成這法律的正當性. 只憑經驗感受考量一時的利益, 渴望, 愛慾, 偏好. 這些都是會變的, 根本不能成為普世原則(普世人權)的基礎; 就像在第二次世界大戰, 希特勒執行種族滅絕與隔離是獲得多數人的贊成, 在幾十年後我們看來還是正確的嗎? 憲法保障的是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就是保障我們的擁有..我們對於自己的生命與財產都要能有絕對的所有權.

 

也有人提到都更是為了市容美觀最求土地最大的利用, 這也是一個不合理的說法, 何謂美觀本身就是個主觀定義, 土地最大的利用在都更案只是以點的出發並非全盤也令人質疑, 台北市的髒亂在某些國家是整齊的要命, 乾淨的徹底, 說穿了, 在這場最大幸福的追求, 僅是金錢效益最大追求的建商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來對付王家. 一個處心積慮要以都更牟利的建商以法條來搞倒認為自己生於斯死於斯沒有人可以強迫我離開我的財產(??)的王家.

 

 

 

民主?民粹? 過度蓋括

 

也有人認為王家應少數服從多數才是民主的社會. 這樣的想法說真的也很容易發生問題, 就如同上面所講的追求最大利益. 但用另一個觀點來討論似乎也可以, 何謂民主? 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尊重少數就是民主? 但以邏輯辯證來說這種講法是過度蓋括, 上述說法只是民主的部分精神並非代表, 在派頓的是邏輯還是鬼扯書中第二章模糊定義有提到在冷戰時期不管是美國或俄國都有其認定的民主定義, 但民主的定義應可用林肯在蓋茲堡的演講中用分割定義的說法就是民主是民有, 民治, 與民享的政府民有是指人民擁有並控制政府,並政府為其工具來保障其所擁有,民治為全體共同治理,民享為共同分享. 簡單的來說是人民作主, 但憲法保障下的民有制度在政府的公權力伸張下崩潰了, 請問何來民主? 抑或只是單純的民粹? 具體來說, 在督更案的條例裡規定只要全體住戶80%同意即使有20%反對, 都更案也成立了, 這很可怕, 我們家在高雄的公寓是20多年5樓的老公寓, 好幾年前就有建商來談過重新蓋這棟老公寓, 但因為一樓住戶的店面問題談不攏而作罷, 但因為這件事我才知道其實還是可以的, 我們可以串聯2,3,4,5樓的鄰居不管1樓的來不來開會我們就可以自行通過都更案了(80%通過), 你一樓要當店面關我啥事, 建商開價多少就多少,先拆了再說,請問我們這樣做是正義是合理的嗎? 又或立法單位是我們選出來的當選人所訂定的, 一定要遵守, 不然就要修法, 但是如同大學生作者所說的執法,跟立法是完全不一樣的。人民投票給候選人與當選者立法修訂的本意初衷是完全不一同的. 投票選擇支持對象並尊重其他人選為理性行為. 但不代表我同意當選人立法奪取他人財產, 多數人選擇了立法者所以我們就要服從不合理的法律這說法太過度蓋括選舉的本意了. 在此我引用楊威利的名言: 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公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過當國家違反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而企圖侵害個人權利的時候,如果公民還去盲從的話,那麼就是一項罪惡了。因為當國家有犯罪或是謬誤行為產生的時候,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得有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異議、批判、抵抗的權利及義務。

 

 

 

最後存疑的一點是政府公權力行使的比例問題. 政府的存在應是為了人民而存在並非人民需要政府才能存在. 就像奇蹟的楊說過的國家是將市民的福址與民主共和政治付諸實現的一種具體化手段,應切記國家本身的存立除此之外絕對沒有其他目的。 但在此案中北市府對於王家已僅次於陳雲林來台規格,解嚴以來對單一事件出動大規模的1000多名警力來制伏王家(超越陳進興外國武官府邸的劫持案), 真的讓人不解, 這樣的狀況似乎也有點呼應了這樣一個說法『所謂專制是什麼呢?不是由市民選出的為政者,利用暴力及權力剝奪了市民的自由,並進而想支配人民。』?? 另外大學生作者在回文有提到王家一定會拿到該有的補償與住所, 但請問是原先居住的50坪透天厝嗎? 是會是一樓店面嗎? 補償金價碼是誰來訂定? 這些後續的狀況,是有關於到公眾的生命財產擁有權, 一旦不在意..就讓我想到偏激一點的案例。如果今天總統生病要洗腎了。你就是那個可以捐出一顆腎的人。捐出一顆你不會死。也會給你總統按市價開的錢注意!不是你開的錢。而立法院急速通過立法只要多數的人同意符合多數人利益就可以取走你的腎。。這樣。。可以嗎?(不要認為立法院不敢, 強渡關山的案子一堆甚至昨天也才發生一件…) 以上是我的想法歡迎大家討論, 我並非強調我是正確的, 但在是否合乎邏輯與正當性的思考下我真的不能認同這個案子. 也謝謝danny教了我Eminent Domain”這一個名詞片語~~感恩~~b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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