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編寫講義時, 看到了一個很奇怪的法條 “Megan’s Law”, 心裡想這是啥阿?? 幸好有萬能的估狗, 找到了很多資料和一些相關的評論, 看完之後, 心理面有很多感觸…簡單的來說, 也就是立法讓性侵犯的住所出沒地點公布在網路上提供給人查詢...而這個法案的名稱也是因為一個小女孩的名字而來的. 根據網路上的資料梅根法案其實正式應該叫做《對兒童犯罪者及性侵犯者登記法》, 是《1994年紐澤西性罪犯註冊法》(New Jersey Sexual Offender Registration Act)的一部份. 並在96年修訂, 由克林頓簽署實施. 一開始的起因於1994年7月29日, 紐澤西州漢密爾頓鎮的7歲小女孩Megan被一個住在附近叫Jesse Timmendequas綁架並奸殺. Jesse並非初犯並有性侵犯前科, 但由於個人隱私鎮上居民並不知道這個人過往的犯罪記錄. 在Megan遇害後, Megan的父母Kanka夫婦成立Megan Kanka基金會, 發動居民聯署要求議會立法公佈有前科的性侵犯相關信息. 紐澤西州是全美第一個通過法案的州, 之後聯邦政府加碼跟進, 於是Megan’s Law就此產生.
而梅根法案重點在於所有有對兒童犯罪者及性侵犯前科的人(由於初衷是針對兒童的性侵犯,但之後範圍擴大到所有性侵犯罪者)在當地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一旦居住地或工作有變更, 需立即通知管理部門;另外,政府部門需執行公告職責,及時通知社區居民有關上述人等的流動信息,否則即屬違法. 從1994年立法通過修改至今,到現在已詳細到性侵犯者蓄鬚也需要報備的地步了. 而在FBI聯邦司法部門則建立了一個全國性的資料庫 (database), 除了犯罪者的文字消息外, 還附上照片, 所有人都可以透過網路查到這些人的相關信息, 不僅如此,各州也通過立法對Megan’s Law予以細節化,舉例來說,有些州立法禁止性侵犯者靠近任何兒童“可能”的聚集地1000英尺以內的地方;有些州則規定,在單獨一個孩子面前小便也要被劃入性侵犯者的行列. 但這樣發生了一件非常烏龍的事件;在喬治亞州,有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禁止有性侵犯犯罪前科的人靠近校車停靠站點1500英尺的範圍. 結果有學者仔細研究喬治亞的校車停靠站的地圖之後得出結論:如果這樣做,整個喬治亞州只有兩個地方允許有性侵犯犯罪前科的人合法居住——不是大型湖泊的中央就是森林裡的深處 (乾脆去當shrek住在森林深處好了…)而公佈在網路上的信息的時間長短也各州分岐,有的是10年,但現在有17個州是終身
在找資料的過程中另外也發現到《經濟學人》也有對梅根法案做相關的調查,其調查中提到所有登記在冊的性侵犯者中,僅只有5%的人是高風險族群,其餘95%都只是具有“潛在風險”(potentially threat)和很小風險(little threat)的. 但大部份州的法律都不分首從一視同仁,這就可能會造成需要管的因為人力需求太大造成空隙而有再次犯案之虞.
而這也讓我回想起幾年前在米國當研究生米蟲時看到的電視影集,片名叫啥我既不大清楚了,但依稀記得場景是在麻州的波士頓那…其中一集就是有關於梅根法案(現在才想起當時在看的時候還不知道為啥一直有人在說啥Megan..我還聽成Reagan 哈)… 當時一個黑人因為被誣陷是性侵犯(sex offender)而根據梅根法案, 這個被誣陷的烏龍即使在法律證明其清白後仍在對抗Megan’s law 的抗告失敗而被公布其資訊在網路上,他在小鎮上無法工作,在路上常遭受不明的攻擊以及被人指指點點,最後結局更是慘遭殺害.當時候替他辯護的律師難過到不能自己..哽咽地說美國有許多入監服刑的人,一年有許多人被釋放出來. 但如果整個社會都拒絕接納他們,他們能去哪?他們能做什麽?”說實在的,這一集讓我實在看完很不舒服,雖然梅根法案立案出發點是好的,即使有人抗議過於民粹會造成更大的傷害,但加害者所受到的相對於受害者的創傷更是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只是,當法律權過於擴張, 所造成的傷害也有可能是無法想像的. 以這部影集來當例子來說, 這真的是我們不可不謹慎. 但你要問我台灣能夠實行嗎?? 那我只能說…乾脆把性侵犯都關起來不要出來比較快, 台灣的土地跟美國的土地大小能比嗎? 性侵犯我看只能搬去花蓮台東地大人少的地方說不定還有機會…不然太平洋沒蓋子, 夠大了…
另外有興趣的人且在米國的朋友可以上網去找看看自己住家附近有沒有居住性侵犯
http://www.meganslaw.ca.gov/index.aspx?lang=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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